澳大利亚商品与服务税解析
发布时间 : 2023-11-15 14:48:00 浏览 952次
商品与服务税(GST)概述

澳大利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广泛适用的商品与服务税(GST)。
GST是以全球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增值税(VAT)模式为基础。
在澳大利亚消费大多数商品、服务、权益和物业(包括进口)时须支付10%的GST。
一般来说,在澳大利亚境外消费的出口商品或服务无须缴纳GST。
从2023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GST转变为自行评估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纳税人仅在申报GST退税或递交进口报关单时才会具体化GST税负与抵免。
以下列出关于GST的一些要点:
●若一家实体经营企业,其营业额等于或超过需登记GST的年营业额限额,则其必须进行GST注册登记。该限额目前为7.5万澳元(非盈利性机构为15万澳元)。
●已注册登记GST的企业提供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时,大部分情况下均需缴纳10%的GST,除非所提供的为进项税、免缴GST或不属于GST范畴。供应方应承担支付GST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GST将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应方向接收方收取。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进口商品也需按照应税进口价值(VoTI)的10%支付GST。VoTI包括货物的海关价值、加上关税与运输成本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这些尚未包括在海关价值之内)。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署将在货物进口时向进口商收取GST,除非该企业已注册了延迟缴纳GST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GST税额将随着进口商下个月的GST申报单一并交给澳大利亚税局)。
●根据反向收费规定,某些进口服务可能也需缴税。
●已注册GST的企业一般有权对企业运营过程中购买物品所付的GST申报进项税抵扣。对进项税抵扣额度的追加申报有最高为4年的限制。凡是为提供已付进项税的商品或服务而购买或者为私人消费而购买或进口的物品,均不可申报进项税抵扣。
●当GST营业额少于2,000万澳元时,除非主动选择按月提交,否则供应商必须按季度提交GST申报单。GST营业额等于或大于2,000万澳元时,供应商必须按月提交。如纳税人无需注册GST,则可选择按年提交GST申报单。
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供应
●提供某些商品或服务应免缴GST(在其他GST或增值税(VAT)制度中通常称为零税率)。当所供商品或服务免缴GST时,供应商不承担对所供商品或服务缴纳GST的责任,但针对为做出免缴GST供应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就所付GST申报进项税抵扣额度未作限制。
●下列商品或服务供应可能免缴GST(需满足特定条件):
货物出口;
国际航空及航海旅行;
作为国际旅行一部分的国内航空;
大多数医保、教育与儿童保育服务;
大多数食品;以及
水、污水与排水。
●其它免GST的供应包括,但不限于:
出售现有企业(立法中称为继续经营业务的供应)
贵金属的首次供应;
入境免税店的供应物品;
政府颁发的土地永久所有权与类似权益;
为澳大利亚境外消费提供的某些服务;以及
某些农地供应。
一些商品或服务已付进项税(在其他GST或增值税(VAT)制度中通常称为豁免)。这意味着供应商无需就所供商品或服务缴纳GST,但为供应该商品或服务而购入的物品或服务通常也无法获得进项税抵免额(除非在某些情况下,为提供金融服务而购得的特定类型可能有部分进项税抵扣)。
●已付进项税的商品或服务供应举例如下:
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
民用住宅租金和非新建民用住宅的销售(销售新建住宅应缴纳GST);
在首次免GST供应贵金属后的贵金属供应。
●若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是为了购买对价,并非由企业提供或与澳大利亚不存在联系,则通常不包括在GST的范围内
举例来说,不在GST范围内的供应包括:
股息收入;
GST集团成员之间或未注册GST实体之间的供应;以及
礼物或捐赠。
房地产
一般来讲,出售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权益的GST注册企业需缴纳GST。对于符合条件的供应,买卖双方可经书面同意采用marginscheme以计算本次交易应付的GST(金额低于按一般规则的计算结果)。在一般GST规则适用时,GST是以该房产的整体售价为基础计算的。在marginscheme适用时,GST为供应商利润的十一分之一。通常情况下,利润是指目前供应的对价(注册人的销售价格)超过收购该权益对价的部分。根据利润方案,购买者不可就利润所付的GST申报进项税抵扣额度。
由未注册GST的私人将民用住宅出售给未注册GST的另一方,不包括在GST的范围内。
澳大利亚本土中介机构代表非澳大利亚居民
对任何由非澳大利亚居民通过澳大利亚本土中介所做的应税供应一般由澳大利亚本土中介缴纳GST,而不是由非澳大利亚居民缴纳。这一规则对申报购得商品或服务的GST与支付/申报进口货物的GST同等适用。
提供保险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单一般须征税。GST根据不含印花税的保费计算。人寿保险属已付进项税。提供出口或私人医疗保险无需缴纳GST。
拟议的GST法规修改
根据澳大利亚新政府对众多已宣布但尚未立法实行的税务措施的确认(2023年11月6日以及2023年12月14日)政府已确认有意对GST法规的下述方面进行修改:
引进第142章,将限制对GST多缴部分的退还;
与澳大利亚相关联的规定变动,将减少澳大利亚GST体系内不必要的非澳大利亚居民数量;以及
针对用于持续经营的供应及农地供应,用反向收费机制取代当前的GST免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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