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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独任董事的权利

发布时间 : 2024-02-20 09:18:00 浏览 956次

在很多离岸岛中,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对在此处注册的公司的管理相对较弱,信息保密性相对更强。所以,香港联交所等证券交易所许可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大多把BVI消除在外,跨国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也通常不选则在BVI进行注册。与之相对,BVI公司通常是仅以持股为目标公司,不担当实际运营义务。所以,BVI公司的治理架构通常较为容易。本文引用常见的以持股为目标、独任董事BVI公司章程部分条文,参照BVI公司法(theBVIBusinessCompaniesAct,2004)的规定,简要讲述BVI公司董事的权利。

BVI公司独任董事的权利

对于常见的以持股为目标、仅有一名独任董事的BVI公司,因为公司董事有可能是股东本人或其亲属、关联人士等,公司内部治理架构较为容易,董事权利规模也较大。与此同时,也建议公司股东、实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全面理解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授权,根据条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必要时限制董事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的不同规定,董事的权利通常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司股份

1.发行公司股票、证券

2.签发股票证书(ShareCertificate)、在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之下决议股东名册(RegisterofMembers)的形式;

3.在股东赞成的情况下决议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决议回购股份和库存股份(TreasuryShares)的处罚;

4.在公司股权已质押、需要解押的情况下,有权条件股东提供所担保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据。

二、关于股东会和董事

1.召集股东会、出席股东会;

2.任命继任董事或新董事

三、关于公司运营

1.公司的经营与事务应该由董事来管理,或者由董事来决策与监视。为了对公司的经营与事务进行管理、决策与监视,董事拥有全体所需要的权利。董事可以支出公司注册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行使BVI公司法和公司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没有明确一定要由股东行使的全体权利

2.董事有权通过董事决议(ResolutionofDirector)行使公司的各项民事权利,以使公司承担债务、累赘或责任,或为公司或第三方的债务、责任提供担保。

3.所有的支票、本票、汇票与其他可转让的票据,以及公司的全体收款收据,应该以公司董事决议的方式进行签订、提款、承兑、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罚。

4.公司董事有权决议任何对公司财产的卖出、转让、出租、交换或其他处罚,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动。在没有故意诱骗的情况下,董事的决议构成终局决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BVI公司法,假如前述财产处罚不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动,则需要公司股东/股东会进行决策。

5.可以指定(符合任职董事条件的)代理人行使董事权利。

四、独任董事决议的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BVI公司章程中习用的表述是ResolutionofDirectors。在独任董事的情况下,不需要召开董事会议,通过书面形式记录独任董事决议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