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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目的及价值

发布时间 : 2024-11-03 02:36:00 浏览 247次

(1)在个案中,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一方将得到司法的特别保护。

(2)司法个案认定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再次予以司法特别保护的有力证据。一次受保护的重要记录,对于我国知名商标被国外抢注时,我国当事人进行涉外诉讼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目的及价值

(3)该司法个案认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证据。商标的驰名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在发生争议的本次案件中有效,不得针对非特定的第三者,也不得针对其他市场竞争者,更不得据此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实行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将驰名商标的禁用效力扩展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领域。禁止“搭便车”的做法,是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