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发布时间 : 2024-11-10 11:42:00 浏览 215次
(一)对抗恶意抢注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商标法》第45条规定,普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而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规定旨在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经济效益和声誉不受恶意抢注行为的侵犯。

(二)对抗注册在不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与其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保护其权利。在我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则没有这一限制,法律将对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与其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三)对抗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商标所有人针对他人将自己所持有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或误认且带有欺骗性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撤销该登记。
(四)对抗他人恶意以驰名商标注册域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他人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情形认定为恶意注册,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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