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发布时间 : 2024-11-11 06:30:00 浏览 231次
驰名商标保护是《商标法》此次修改中争论最多的一个内容,新《商标法》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只有遇到具体行政或诉讼案件才给予保护(也就是说,商标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不能给予主动的保护),这一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和国际惯例接轨。商标的保护不能拘泥于所谓的国际惯例,要实现当前我国正在大力鼓励企业要创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世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的目标(事实上这样的民族品牌确实很少),还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更多的呵护和支持,并在法律上予以保护。是目前商标注册分类很细,有几百个小类,一般消费者根本难以区分,即便驰名商标企业也不可能花高额费用在每个小类去注册同一个商标(就是注册好了,也还要面对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因此,建议《商标法》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特别是产品销量大、广告宣传广泛、在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中知名度高的民族品牌进行评估,对于有希望成为世界名牌的商标,应主动、及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并应当在各个类别上均予以主动保护,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抢注,以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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