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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1)

发布时间 : 2024-11-13 00:00:00 浏览 270次

1979年11月,中国恢复了中断近14年的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商标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1)

1980年11月,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我国139个工业企业的129个商标颁发了国家著名商标(名牌)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00多个商标颁发了“地方著名商标(名牌)证书”。当时提高社会商标意识和“创著名商标、保著名商标”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并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3年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此时,《巴黎公约》成员国已达95个),承担了履行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之后。保护工业产权,国家也开始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的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PIZZAHUT”、“LUX及力土”、“MM’S”、MICKEYMOUSE(米老鼠)”、“IBM、“Marlboro”、“CoCa-Col”和“SHER-wooD”等国外商标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加以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也遇到了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问题,“同仁堂”商标就是其中的第一例。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