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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作价出资

发布时间 : 2024-11-18 08:27:00 浏览 193次

一是出资方没有为此获得商标专用权出让的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

二是出资方也并未完全丧失对该件商标的权利,企业终止时,商标专用权出资方可依约定分得这项商标权,使商标专用权重新回到出资方的手中。看来,驰名商标出资最大的问题仍然是估价的问题。对驰名商标进行准确的估价是个最为关键的问题。问题不解决,驰名商标的出资就非常困难。地方政府已经着手进行这个方面的工作。2006年,上海市颁布了《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出资手续、程序等作了规定。

驰名商标作价出资

2007年,厦门市政府日前转发了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意见》,允许企业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2008年福建省延平区、邵武市分别制订了《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上海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还未确定哪些商标专用权将成为试点,但是其已确定4家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作价评估的机构,分别为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万隆资产评估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公司等4家公司。以预见的未来,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出资频率必然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