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于法无据5
发布时间 : 2024-11-18 11:03:00 浏览 211次
第1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撤销商标之前的五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即丧失其权利。请用于几类产品或服务的一个商标仅用于一类,就不能要求撤销为其他几类产品进行的但未加使用的注册,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和使用的商标有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应以司法判决宣布;一切关系人均可要求撤销。商标之证据,应由被要求撤销的商标的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显然,《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是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撤销的方式来保护驰名商标,属于“被动保护”,也没有“被动认定”的说法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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