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案件途径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 : 2024-11-21 06:30:00 浏览 246次
(1)需有他人可能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源,其中,申请人为未注册商标的,需有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同自己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申请人为已注册商标的,需有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同自己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申请人应收集侵权事实、商标驰名及对请求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等证据材料,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
(3)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应属于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并加以保护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应属于中国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并加以保护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5)商标局作出认定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受理案件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局认定结果依法结案,如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应作出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处理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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