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 : 2024-11-22 07:48:00 浏览 296次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均译自英文。商标用英文表示为“WELL-KNOWNMARK”,其中“WELL-KNOWN”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噫。ELL—KNOWN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FAMOUSMARK”。“FAMOUS”译为“著名的”、“具有强烈和内在的显著性”,被称之为“享有盛誉的商标”。注册商标示范法、法国商标法亦采用“FAMOUSMARK”(享有盛誉的商标)一词,而不用“WELL—KNOWNMARK。

事实上,英、美、法等国家中“WELL—KNOWN”(驰名)与UFA-MOUS”(著名)是同义词,虽然用词不同,但概念相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均采用了《巴黎公约》“WELL—KNOWNMARK”一词的含义,即中文“驰名商标”,以法律的形式统一了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标”一词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应统一采用“驰名商标”一词,不宜再使用“著名商标”一词。建议将全国驰名商标称为驰名商标,把地方驰名商标称为著名商标,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反而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则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名牌不是法律概念。与驰名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驰名商标一般都是名牌,而名牌则不一定是驰名商标。商标,盛誉商标或世界性商标等都是人们根据自己对驰名商标的理解所给的称谓。与著名商标和名牌一样,都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概念,不宜混淆采用。应规范使用法律认可的术语“驰名商标”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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