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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 2024-11-23 07:09:00 浏览 394次

为鼓励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诚实守信的和谐经营环境,制定本奖励办法。条

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奖励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管委会设立的“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条

企业每申请一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条

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条

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同类别、同级别奖励只享受一次。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负责受理本办法各项奖励的申报。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条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工商高新区分局”)负责《办法》中各项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及奖金的发放。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及其商标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需在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2、注册商标的用途仅限于本企业的主营产品;

3、商标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4、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本年度已被受理,或已申请的商标在本年度已被批准;

5、企业上一年度在高新区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条 获得著名、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制定企业品牌宣传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工商高新区分局备案,同时尽快实施。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将不低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品牌的宣传。条 对于从区外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在高新区正常纳税满一年后,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条 每年兑现奖励的时间或批次将根据“自主创新资金”审批会议的安排而定;驰名商标奖励资金可分两次兑付。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