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与企业名称(1)
发布时间 : 2024-11-23 09:06:00 浏览 341次
一、“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是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来说,将驰名商标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应判定为可能引起误认;在判定将驰名商标作为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众误认’时,则应综合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及驰名程度等因素”。

二、“两年内’,应自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三、“对驰名商标认定前已经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驰名商标认定后,其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遇到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平均1分钟响应

胡先生
擅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