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
发布时间 : 2024-11-24 02:36:00 浏览 212次
(1)关于“相关公众”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
①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顾客;

②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
③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
①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可以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对商标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的考察来证明。
(2)关于“市场”的范围,应当指的是申请国国内的市场。商标的市场地域问题,曾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以及《巴黎公约》修订时争论的一个焦点。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调驰名商标以“是否在国际市场上驰名”为准,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及其注释》第2条第2款(d)也认为、“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中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知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这种舍弃商标权地域性的观点有损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而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反对。巴黎公约》最后通过的第6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这一问题应由认定国的主管机关来决定。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中的“有关公众”。也认为它仅指本国的“有关公众”,而不广延为本国之外的有关公众。国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在中国领域内驰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有效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同时又不违背《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在中国领域内驰名,并不排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驰名。
(3)关于“商标”,既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既适用商品商标的保护,也适用服务商标的保护。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不能全面地保护驰名商标,因为未注册商标也能够成为驰名商标,也需要扩大保护。新《商标法》以及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这一问题予以了纠正,规定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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