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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4-11-24 10:24:00 浏览 287次

驰名商标最直接最重要的好处就是拥有跨类别打击能力。

普通的商标想要拥有所有类别的权利,必须逐一注册,45个类别全部注册一遍。做不仅费用高,而且隐患也大。所谓的防御商标也好,联合商标也好,都有很大的权利瑕疵,比如撤三的风险,因为这些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基本都没有实际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就不一样的了,驰名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

1、认定机构不相同

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2、认定标准不相同

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3、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

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认定。可见,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驰名商标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二是亨有较高声誉。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要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以上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是正本清源、澄清误区,是政府职能的“归位”,顺应了市场规律。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意,扭转对驰名商标认识的误区,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的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