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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立法的体系

发布时间 : 2024-11-27 03:15:00 浏览 186次

我国针对商标淡化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文进行规定,但混淆和淡化不应混为一谈,建议将淡化侵权引入《商标法》中与基于混淆的侵权进行双轨模式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应是对《商标法》的补充,不应超越其对商标提供的保护,淡化理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大,因此应由商标法对其提供保护。于《商标法》的立法目中包含的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将对淡化侵权的规制写入其内更为合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第一章“商标注册的申请”中第13条导致很难适用我国《商标法》第60条及其以下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通过司法解释将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体系之内,但在法律体系上仍存在不足。

确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立法的体系

因此,建议在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淡化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且混淆侵权不应与淡化侵权有所交叉,应当对二者实行双轨运行。般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混淆标准,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基于淡化理论的跨类保护标准。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用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但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相关规定,若仅在商标法中进行调整毕竟有限。时代发展,难免会出现商标法规制之外的淡化新类型,如果频繁修改法律无疑需要花费巨大成本,而此时针对扰乱市场秩序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起到很好的兜底作用。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驰名商标淡化立法体系。

完全移植他国立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但从其立法及完善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商标淡化写入我国立法也只是时间问题。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认知尚且存在欠缺,在之后的研究中,应当明晰分歧,为以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标准提供理论支撑。也应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现有驰名商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循序渐进的引入理论,切不可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