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 : 2024-12-02 03:15:00 浏览 196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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