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想理论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的理解
发布时间 : 2024-12-04 05:12:00 浏览 219次
但联想理论也存在局限,它无法恰当解决“联想但不相似”的情形。告产业发展起来之后,尤其是我国最初对驰名商标“主动认定”的驱动下,商家注意到了驰名商标可以带来的巨大利益。为了追求利益想方设法将品牌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用以大肆广告宣传,以期在行业内迅速获得竞争优势。将驰名商标看作荣誉称号的错误认识,严重违背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初衷。

联想理论的使用也要求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在各国立法中也都没有真正体现到。以来“联想的可能”仅用来明确“混淆的可能”的范围,也可以说事实上并不存在系统的联想理论[9],因此它无法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一个合理的标准,也不能为驰名商标提供更完备的保护,甚至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
我国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基础是基于混淆理论的“跨类保护”标准,但应注意的是,为了适度保护驰名商标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应是全类保护,而应该有一定的边界,显然联想理论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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