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法律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 : 2024-12-07 02:36:00 浏览 193次
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肯定了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方式。被动认定,也称个案认定,是指在商标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才予以认定有关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是发生了纠纷或者商标权受到了损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和《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以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企业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五)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犯了起驰名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
二、法律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禁止不当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二)禁止不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禁止作为商号使用。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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