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 : 2024-12-09 09:45:00 浏览 211次
驰名商标的认定要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被动原则。必须由驰名商标的注册人主动来申请。

第二个原则,个案原则。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类似,等同的商标存在。
第三个原则是客观驰名原则。名商标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用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所考虑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人对曾经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
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4、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5、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6、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该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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