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 : 2024-12-10 02:36:00 浏览 359次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就其未注册商标先予使用,经过多年的经营,开辟了自己的市场,并享有一定声誉,虽然该商标未申请注册,没有被商标局核准,但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就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注册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我们认为,贵厂的“小楼”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在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经法定程序由我国行政机关确认为驰名后才可称为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厂使用的“小楼”商标已将近30年,带有该商标的产品的销售遍及全国,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公众知晓度,并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小楼”商标不具备上述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但是,由于“小楼”商标没有注册,不可能会得到我国有关行政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将此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条件,那么就会出现一种现象,即许多已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却得不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现象,这样则不利于商标的保护。不能将需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为驰名商标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因素,我国司法实践也是依此来实施的。综合上述分析,已达到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小楼”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我国相关《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公众所熟知的未注册知名商标我国法律仍予以保护。根据上述分析,“小楼”商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其也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标,而A酒厂擅自使用贵厂所有的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即“小楼”牌)、外包装、颜色及美术字等方面,造成和贵厂生产的酒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贵厂生产的,A酒厂的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贵厂当然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剩余的“小楼”商标标识。)在诉讼过程中,贵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小楼”商标为驰名商标。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贵厂主张“小楼”商标为驰名商标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的规定,你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来证明“小楼”商标为驰名商标:一是,证明相关公众对“小楼”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是,证明“小楼”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小楼”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是,证明“小楼”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是,证明“小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1.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才能确认驰名商标。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审理的案件确实需要认定某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法院也有认定驰名商标的这项权利。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维权。
2.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在社会上已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们认为拥有该商标的企业最好是将该商标进行注册登记,然后再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后,商标所有人就享有比一般商标所有人更多的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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