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 : 2024-12-11 00:00:00 浏览 208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施保护,是同《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的。
驰名商标的开山鼻祖,《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提供保护,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才扩大到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指出的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两者之间的保护范围、力度上有较大区别。
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而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
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4年就曾对2件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其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第32类饮料上的未注册商标惠尔康”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第43类餐厅、饭店上的未注册商标“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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