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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模式(一)

发布时间 : 2025.03.24 16:00:00 浏览 144

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模式,驰名商标是具有比普通商标影响力更大的商标,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更大范围和更强的保护也理所当然。但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对驰名商标进行更大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却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模式(一)

美国是淡化模式的典型代表。一般认为,淡化概念和思想是斯凯特在经典论文《商标保护的合理基础》中提出的,20年之后,斯凯特的提议终于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开花结果,1947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州反淡化法,又过了将近半个世纪,美国于1995年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在此之前,美国半数以上的州通过了自己的州反淡化法。在施行10年之际,由于国会对最高法院所采取的淡化标准不满等原因,2006 年,美国修正了其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驰名商标,防止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使用而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受到玷污、贬低,即使这种使用不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关于议案的国会报告指出,《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规定的联邦法律救济措施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一致性的保护。联邦立法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驰名商标通常以全国范围内的使用为基础,目前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各州范围内,是一个不完整的体系。除此之外,《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目标还在于与美国在商标领域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合。按照国会的报告,《TRIPs 协议》含有对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的条款,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可以使美国法律与《TRIPs协议》一致起来。不仅如此,《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还将有助于政府代表在与其他国家的谈判中获得对美国公司所拥有的驰名商标更大程度的保护。因为,如果美国不为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的话,其他国家就不会愿意修改他们的法律去保护著名的美国商标。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淡化;模糊和污损。其中"因模糊而淡化(dilution by bluming)"是指商标或商号与著名商标之间的近似所引发的损害著名商标的显著性的联想。"因污损而淡化(dilution by tarnishment)"是指商标或商号与著名商标之间的近似所引发的损害著名商标声誉的联想。麦卡锡认为,《1999年反域名抢注保护法》颁行之前的判例法增加了第三种淡化,即域名抢注。麦卡锡认为,淡化和传统的混淆侵权不仅条件不同,而且其政策基础也不相同。商标"淡化意味着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降低,不管存在或不存在(1)著名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竞争;

(2)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传统商标法主要建基于保护顾客免受误解和欺骗的政策,而反淡化法更类似于一种商标中的绝对财产权,并不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因此,反淡化法与财产侵害法更相似而与消费者保护法更不相似。淡化原理的基础理由是由他人使用所导致的商标价值的渐渐减少或缩减构成对在先使用者的商标中的财产权和商誉的侵犯,并且导致独立的过失。过失是独立的,既不依赖于竞争关系的表现,也不依赖于商品的相关也不依赖于混淆可能性。

在通过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时,国会基于两个重要的假设而进行:

(1)未经授权使用像"BUICK"阿司匹林之类的著名商标是市场上的一种严重现象;而且(2)未经授权使用将会负面地影响著名商标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品质。国会在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之前没有支持这两项假设的经验证据。现在我们开始了这项国会投票之前就该进行的研究,我们的结论是现在这两项假设都不能被支持。我们研究了州公司名称和有限公司数据库、Westlaw 州商标注册数据库、联邦商标注册、《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华尔街日报上的广告中的33 个著名商标以及所有被记录下来的自1946年以来根据州或者联邦反淡化法的淡化诉讼。除了偶尔使用"CADILLAC"和"HARVARD"外,我们未能发现著名商标被非法使用为产品名称曾经是一个问题的证据。我们的确发现了无数未经授权将著名商标使用为地方商业名称的例子,但是对众院报告中的主张没有足够支持,众院报告主张这种使用总体上构成了毁灭著名商标的交流能力的广泛"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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