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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 : 2025.03.26 11:44:00 浏览 126

在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七级证明材料。事实上,它们阐明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七个标准。三年后的1999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巴黎保护与继承联盟(CUP)明确提出,根据《联合建议》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至少要考虑六个因素。

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二)商标申请的延迟时间;

(三)商标所有推广工作的延误时间、水平和自然地理;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使商标驰名的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境内被相关人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包括与申请商标所认定的某些产品或服务项目相关的客户、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其他经营者所涉及的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及其经销商。由此可见,《商标法》参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联合建议,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五个因素。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主管机关认定的规定,即主管机关在区分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要逐一或全方位考虑法律法规的各种要素,不能一个都不考虑。即便如此,《商标法》只要求认定驰名商标时所提及的“应当考虑的要素”,而不是必须遵守或用于考虑的要素。

这些要求也符合联合建议的精神。《关于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第十条要求商标局和商标审查联合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各种要素,但并不是该商标必须考虑本条所要求的所有要素的前提条件。商标局、商标审查联合会及其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单位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差异和驰名程度。而且要求以前被我国主管部门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被告在再次提供保护时,能够出示该商标被我国有关行政机关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如果另一被告对该商标的驰名没有异议或者怀疑,但不能出示该商标不驰名的直接证据,案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果作出判决或者予以解决。特别注意的是,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不能以相同的客观事实和理由对同一商标明确提出认定要求。《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要求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直接证据材料:

(一)确认人民群众对该商标认识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商标申请延期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申请注册的历史时间和范围;

(三)确定该商标所有推广工作的延迟时间、水平和自然地理类别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营销活动的方式、地域类别、宣传手段的种类及其广告和营销量;

(四)证明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直接证据材料,包括申请该商标的关键产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营业收入、年利税、市场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对于那些已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公司,可以借此机会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创建详细的档案规章制度,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为突破口,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方案和企业文化。

因为在很多公司,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如营业收入、年生产量利税、广告、营销量等,一般属于不同的单位,建议设置专职人员或机构,对这类材料进行统一存储和梳理。这项工作对公司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效,而且在公司遭遇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材料向执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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