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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确权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是两年前的事实

发布时间 : 2025.03.27 10:40:00 浏览 13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共20页。在读到该判决之前,我不知道这世上有件“威仕达玉兰”商标已经获准注册14年了。学完该该判之后查询得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做出重审裁定,对第1904474号“威仕达玉兰”商标宣告无效。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是两年前的事实

为什么这起案件会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呢?因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支持宝洁公司的主张。

为什么不支持呢?因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威仕达玉兰”注册申请日为2001年5月15日,宝洁公司请求给予其“玉兰油”商标以驰名商标保护,必须证明在2001年5月15日以前“玉兰油”商标就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宝洁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大部分产生于这个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其主张。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又支持了呢?因为宝洁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了产生于2001年之前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这些证据,结合之前提交的证据,认定其“玉兰油”商标在“威仕达玉兰”商标注册申请日(2001年5月15日)之前成为驰名商标。

虽然我个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采用补充提交的证据的做法保留个人意见,但绝对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而且,本文我想强调的问题也仅仅是证据产生的时间点,而不是提交的时间点。

这里的关键点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时,基本以该诉争商标转让申请注册日之前的在先权利事实为基础。所以,需要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商标。

比如,在“威仕达玉兰”商标案中,宝洁公司虽然是2010年提出宣告无效申请,但依然要提交十年前即2001年之前的证据。当然,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产生的证据,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交,但一般来说,证明力就弱了点。

这一点常常被驰名商标所有人所忽视。有的人提交了三寸厚的证据,却都是最近三年产生的,而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的基本没有。没有的原因,有时是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有时则完全是理解错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如果证据全部产生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即使足以证明在案件审理时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也不会认定这个事实。因为这个事实对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应该宣告无效没有意义。

而且,有时即使提交的证据是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产生的,也可以证明其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认为诉争商标没有抄袭模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恶意,且使用也不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不会认定驰名商标这个事实。

只有在需要保护或者能够获得保护时,才会在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这个事实。这一点通常称为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

尽管对这一原则的认识,一直都有分歧,在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件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实但不予保护。但目前这一原则得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多人的认同。

事实上,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初步审定公告结束后获准注册要一年时间。即使在其获准注册之后,驰名商标所有人立即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多轮的证据交换,该案件进入实审审理也要在9到12月之后,所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确权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至少也是两年前的事实了。

有时可能是更早以前,比如“威仕达玉兰”商标案件中,2016年做出的裁定,其实认定的是15年前驰名商标的事实。但不管几年以前的事实,都是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的,所以正确把握证据产生的时间点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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