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
发布时间 : 2025-04-01 01:36:00 浏览 200次
驰名商标这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在中国境内公众和社会较让人熟知的商标,所以法律对此也是予以一定的保护。下面就让司盟企服小编对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除此之外,就《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尚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其一,该条所说的驰名商标是指中国的驰名商标,即不管是第2款还是第3款规定的商标,均必须达到在中国驰名的程度。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尽管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也就是说,不管某商标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多么驰名,只要在中国没有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就不能享受《商标法》第13 条规定的待遇。其二,驰名商标是否驰名涉及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时间点,即申请日、审查核准日、被申请撤销日。这里的驰名时间点为什么是申请日。对此,孔祥俊先生认为,"对于注册商标异议或者评审程序中的商标争议,应当以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因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使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其驰名商标,对抗其驰名之后他人以淡化等方式使用商标、商号或者域名的行为,如以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使用在先商标等的行为,就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本义和意图"。诚哉斯言!商标是动态的,可以从驰名变为不驰名,也可以从不驰名变为驰名,驰名商标的驰名与不驰名只能相对于特定的时空而已,脱离其具体时空谈商标是否驰名是违背商标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的。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在先驰名商标能够阻止在后商标的注册主要出于防止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用在先的驰名商标的商誉,从事不正当竞争。当然,客观上也可以避免消费者受到混淆和误导。因此,只有驰名商标才具有被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用的价值,而被利用的时间点则只能是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将能够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范围扩大到申请日之后驰名的商标对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大量原本正常申请的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扰乱社会的商标秩序。其三,《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和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以作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与在先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不同,这里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必须是要先达到在中国驰名的程度才能行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司盟企服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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