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网动力]驰名商标保护-存在问题
我国每年的各种法律上都会有所改变,其中也包括各种商标法的法律范围方面,并且也会随着实际情况来进行一些更完善的是以但是不免还是会存在一系列的相关性问题暂时是无法改变的,比如驰名商标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那么驰名商标保护-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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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方式与认定权归属是驰名商标审批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也是驰名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必须明确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世界各国普遍推崇的观点有二:
1、以法国为典型的法院的事后认定。即发生侵仅纠纷时,法院才通过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这样的做法未免有“亡羊补牢”之嫌,试想在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前,该商标外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也不利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了。
2、以中国为代表的商标局事后认定为主,事前认定为辅的方式。《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向国家工商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即是采取商标局事后认定为主,事前认定为辅的方式的体现。这种认定方式与法院事后认定方式没太大差别,对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都是消极被动的。那么驰名商标认定权应归属何处呢?
国际存在两种做法:
1、认定权属商标所属国。即《巴黎公约》为了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赋予各同盟国,由他们确认本国内的驰名商标。这种规定必然会导致同盟国间一系列的权利、司法、行政的冲突,反而不利于驰名商标的普遍被承认,达不到国际保护的目的。
2、认定权属被请求保护国。
1996.10月,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会议上由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交的草案第1条规定:“为确定商标是否可享受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有关商标的主张享受驰名商标保护的领土内的相关公众领域为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无论该商标在其他缔约国是否为驰名商标,只要其不符合被请求国的驰名条件,则被请求国无义务对该商标实施驰名商标保护。这显然过于强调被请求国权利。同样会导致司法、行政冲突,甚至会产生贸易报复手段。因此认定权的重新归属成为驰名商标保护的焦点问题。
以上是司盟企服小编和大家分享驰名商标保护-存在问题的相关内容,可见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认定方式和认定权归属是驰名商标审判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也就是驰名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必须明确的问题,在法国以典型法院的事后认定,既发生侵权纠纷时,法院才通过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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