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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完善

发布时间 : 2025.04.03 14:24:00 浏览 137

任何一种类型的商标都会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范围,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存在,所以无论遇到任何问题都会尽可能的去做一些完善,比如知名商标保护范围或者是办理的一些相关问题。那么驰名商标保护-完善是什么?司盟企服小编了解下。

驰名商标保护-完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条明确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予他人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从而达到了巴黎公约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弥补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不足。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则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上,不予他人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从而达到了TRS协议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要求。

同时,该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条规定为有关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符合了TRIS协议第16条第2款的要求,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一致。

为了进一步落实《商标法》的上述规定,200年9月15日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新条例第5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以上是司盟企服小编和大家分享驰名商标保护-完善的相关内容,现在我国随着发展不断的进步,所以在法律方面也会有所改变和完善,其中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一定的知晓程度,并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宣传工作的起止序时间以及程度和地理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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