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三)
发布时间 : 2025-04-14 04:16:00 浏览 122次
立法者在阐释《商标法》第14条的含义时对个案认定原则作出了精彩的阐述:商标驰名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原本不驰名的商标可能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广告宣传而变得驰名,原本驰名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得不再驰名,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前述“美图秀秀”案的二审过程中,有一种意见就认为,美图网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0年净利润为145.65万元,2011年净利润为-299.99万元,2012年净利润为-962.49万元,2013年净利润为
43.56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2626.23万元。美图网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净利润数额较低,不能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尽管法院未能支持,但确实反映出公司经营状态的动态性,驰名商标认定也绝非一成不变。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净利润数额只是引证商标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判断因素之一,对引证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程度仍应以该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为判断标准,并应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经营特点,即软件开发和市场推广阶段的资金投入可能会大于短期内的利润回报。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通过美图网公司长期、广泛、持续地宣传和使用,核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在图片处理类软件中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广的销售区域,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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