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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29 04:17:43 浏览 461次

驰名商标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商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也是一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社会商誉更好,影响力更大。但要想成为驰名商标,需要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那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呢?以下司盟企服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有关驰名商标申请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2、商标申请不存在争议;

3、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商标使用时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等;

4、其他条件。

知名商标

二、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哪些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的材料如下: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一、司法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诠释当中:

其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其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符合上两种情形的都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二、行政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1、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而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