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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计提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 2022.10.17 15:43 浏览 609

由于职业风险不断加大,部分中介机构开始通过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方式来化解这些风险。近来,一中介机构的人员。到税务部门咨询他们单位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能否在税前扣除。税务部门给出了明确答复。

中介机构计提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从会计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作为中介机构,可以按照会计有关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是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处理。

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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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较大,各国所得税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允许税前扣除。这样也为一些特殊企业提取准备金提供了可能。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方式,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予以统一确认,而不是个案企业式的具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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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规定,中介机构增设了“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文件是一个会计核算办法,不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中介机构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不能依据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将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范围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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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是一种风险准备金,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首先不符合真实性的原则。对中介机构提取的基金,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对于中介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目前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也不符合合法的原则。

虽然中介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仍然可以做如下处理:一是可以在企业实际发生赔偿时,按赔偿金额据实扣除;二是在实行风险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支出,可以在税前据实列支扣除,并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理赔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中介机构已经享有了职业风险基金实际扣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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