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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 : 2025.02.27 16:06:00 浏览 785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如何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将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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