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如何申请撤销
发布时间 : 2023-06-25 10:23:35 浏览 628次
对于一些公司来讲,为了保证自己的商品专利权,很多的公司都会注册商标,这样的话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但是有一些公司可能在注册商标之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那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如何申请撤销?下面司盟企服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如何申请撤销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二、什么是注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无效与商标权撤销的区别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原因包括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劣质、劣质、欺骗消费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缺乏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商标标志)、必须具有明显的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欺骗(《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是侵犯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的工商习惯,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十三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误导公众使用地理标志不当(《商标法》第16条)、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先用于抢注他人,对商标有一定影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因撤销原因发生时限不同,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无法设定撤销申请的期限。(2)因撤销原因发生的时限不同,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不能设定撤销申请的时限。(3)商标权取得后,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商标权取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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