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6-25 10:34:39 浏览 455次
大家对于商标多少都有一些了解,商标注册完成后并不是就一劳永逸了的,商标所有人获取商标权后,如果侵犯他人利益则,国家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无效宣告或撤销的决定,那么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包括哪些?下面司盟企服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1、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1)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必须具备显著特征、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不得以欺骗手段;
(2)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
(3)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1)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2)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
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3、法律后果不同
(1)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2)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
4、处理程序不同
(1)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证据是什么?
1、注册商标申请连续三年撤销;
2、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商标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商标撤销与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
第一,商标注销后不能再申请,商标注销后可以再申请。
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撤销是被动的,而商标注销是主动的。
注册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注册不当、争议撤销三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违反商标禁止条款,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的,应当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主要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11、12、13、15、16、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不同的撤销方式;争议撤销是指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由于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所有人在续展期间未办理商标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再需要使用注册商标,并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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