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拒绝涉及欧盟标志的商标申请
发布时间 : 2024-11-02 09:12:00 浏览 307次
(1)款(g)项,委员会并未将其审查限于可注册性。它还考虑了恶意和混淆的可能性。会还提到了标志的商业价值。

原则上,只要符合欧洲理事会制定的规则,就可以使用欧洲标志或其任何元素。第三方可以在未获得任何具体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代表欧洲人民联盟的蓝色背景下使用十二颗金星组成的圆圈。
第三方可以在不获得任何具体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蓝色背景下使用十二颗金星围成一圈,但前提是标志或其元素不得:
–产生错误的印象或假设,即用户与欧盟或欧洲理事会的任何机构,机关,办公室,机构和机关之间存在联系。
–导致公众错误地认为用户会从欧盟或欧洲理事会的任何机构,机关,办公室,机构和机关的支持,赞助,批准或同意中受益。
–被用于与欧盟或欧洲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不符的目标或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违法的目标或活动。
但是,欧洲委员会的规则禁止第三方将标志注册为商标。
根据土耳其法律依职权拒绝的理由,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土耳其商标》第7
(1)(g)条),关于国家标志,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的申请不能在土耳其注册。;工业产权法第5
(1)(g)条,编号为6769)。
在本案中,欧洲委员会对向TPTO提交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指的是其注册的共同体商标。
TPTO在初审中驳回了欧洲委员会的反对意见,指出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将不适用第7
(1)(g)条。委员会对TPTO的拒绝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委员会驳回了商标申请,承认了欧盟委员会对该标志的真正所有权。会注意到申请人的有意识选择和利用徽记声誉的明显意图,同时也提到了混淆的可能性。定还引用了欧盟委员会的社区商标注册。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并未根据第7条第1款(g)项将其审查限于可注册性。它还将评估范围扩大到考虑恶意和混淆的可能性。强调,欧盟标志不仅是受特定规则保护的标志,而且还享有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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