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欧盟商标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5-01-08 02:18:00 浏览 259次
1.以下商标不得予以注册
(a)不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标志;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
(d)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众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
(e)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
(i)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
(ii)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
(iii)给商品带来实体价值的商品形状;
(f)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商标;
(g)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
(h)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
(i)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但有关当局同意其注册的除外;
(j)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标中含有用以识别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称,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
2.尽管不能注册的理由只在欧盟部分国家得到承认,第一款也应予以适用。
3.要求注册的商标通过使用,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具有显著性,第一款(b)(c)(d)三项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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