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欧盟商标注册的特点
发布时间 : 2025-01-10 06:54:00 浏览 239次
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7个成员国。
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

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人。
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
欧盟商标是个单一的财产。
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费用低。
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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