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商标反淡化的立法规定
发布时间 : 2025-01-18 02:18:00 浏览 669次
(c)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享有声誉,且该标志的使用将无正当理由地利用或损害该共同体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论上一般认为,该规定是商标反淡化条款。款规定可以看出,在欧盟看来,商标淡化应当具备几个要件:

第一,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第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三,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享有声誉:第四,该使用行为将从该共同体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利或对它们造成损害;
第五,使用该标志没有正当理由。欧盟的淡化也不要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要求从该商标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对它们造成损害。淡化显然与商标混淆不同,其宗旨不在于通过防止消费者混淆而保护商标的区别显著性,而在于维持该商标标识的显著性或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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