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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需要登记吗?

发布时间 : 2023-06-10 03:26:44 浏览 928次

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应当登记。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行为的,不能承担全部责任的,法人可以承担剩余责任。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单独的原告。

一、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吗?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应当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分支机构通过其领导人的法律行为,直接对法人产生权利和义务,构成整个法人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其规定登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

二、法人代表概念

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说法,意思是说某个人是某个企业或单位派出办事的代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才行,这个人的行为才不会导致将来单位不认帐。

比如单位要办一件事,单位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

三、清算法人是怎么规定的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

清算的形式有二:

1、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2、非按破产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诉法等有关规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

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法或章程向有关部门移交财产,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必须由主管机关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担任清算人,并在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