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时间 : 2023-06-10 04:18:04 浏览 454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空壳经营、公司人格混合、股东操纵公司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是什么呢?接下来,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况?
1、公司资本明显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投资的资本金额明显不足于公司经营中隐含的风险,其判断是基于经营需要而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当公司被用作回避合同义务时,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会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1)设立新公司从事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等相关活动,以逃避合同中的特定不作为义务;
(2)成立新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让给新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3)利用公司欺诈债权人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设立公司。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体化
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合,公司只是股东的另一种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从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如下: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失去独立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合。财产混合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明确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缺乏作为独立个性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合。业务混合主要体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业务没有区别,大量交易活动形式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一致或无法识别。

二、企业法人的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三、丢失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律风险是什么
丢失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律风险是:无法证明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不能证明自己具有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是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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