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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发布时间 : 2023-06-10 06:28:25 浏览 1175次

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生在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债权人补救过程中,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很少出现,所以很多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太熟悉,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呢?下面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推广科学!

一、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点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格。

公司已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法人登记,成为法人。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对象,如果公司没有合法身份,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或成员对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一句话,“没有人格,就没有必要否定”。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不同于法人否认制度。 

法人否认是定义法人本质的理论,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理论上否认法人制度。也不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根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永久剥夺,使公司不复存在。有人认为,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包括“国家彻底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即取缔公司法人人格”。当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公司案件、暂时和相对否认,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因此不是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一般是因为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债权人补救或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和制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界的;它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适用。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有义务赔偿加入公司造成的其他结算损失,只要损失超过基本储备和利润储备。”在股东中,公司比股东更容易“刺穿公司的面纱”已经成为一种传统观点。

 4、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当具备公司的主导地位 力。 

通过决策反映了所谓的支配力。所谓的积极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只有积极股东才有可能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和机会。消极股东是指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者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其无关。其他非股东,如董事和经理,也可能成为公司法人否认责任的承担者,因为他们对公司也有决策权。

5、公司债权人只能提出诉讼,公司本身或者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也不得依照法院的职权采用。

一般认为,由于股东选择以公司的形式经营,在享受公司制度的好处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负担,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所有法律后果,包括不利后果,如果允许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要求否认公司人格(即所谓的“反向开放”或“反向刺穿”),将违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二、未成立的公司有法人代表吗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未成立公司没有法人代表。

三、企业法人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是,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的是公司,其以公司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