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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好处

发布时间 : 2023-06-13 00:50:06 浏览 495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优势包括当事人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人缴纳社会保障所需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登记表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优势如下:

1.可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法定代表人;

2.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代表

二、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三、公司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57条的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