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法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发布时间 : 2023-06-14 02:05:15 浏览 1374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司的发展,往往会设立专门的法人,一般法人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所以你知道公司如何为法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吗?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为法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事实上,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上述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外,在经济活动中,还有监督支付和负责专项资金的承诺。如何确定该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情况主要涉及银行,许多合同当事人同意债务人开户银行担保合同,开户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担保,但由于各种原因,向债权人监督支付,负责特殊信函(或承诺),或在主合同上注明“只能特殊,不得挪作其用”字样,并加盖银行公章。
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承诺的理解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一种担保,但它不同于正常的担保表现形式。由于担保,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和其他担保人将按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体现在: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单位和个人出具监督支付和专项资金专项信函(或承诺书),对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问题,但这一承诺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按照承担责任的方式类比担保是不合适的。这些承诺书大多不写“担保”字样,即使少数人写“担保”字样,也不符合担保的特点,因此,承诺人只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一项“付款”负责,而如何履行其他合同内容不承担义务,其责任的关键体现在“监督”和“责任”四个字上。承诺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充其量是一种协助义务。如果监督不力,合同资金流失,承诺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合适的。此外,承诺人最多只是一种补充责任。除缺乏法律依据外,判断其承担连带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虽然大部分审判实践都持有第一种观点,基本上都是这样处理的,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实事求是。经济审判与刑事审判仍有很大区别。以往刑法中的一些指控没有规定,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多类比;经济审判中的合同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比较多。在审判实践中,类比太随意,不符合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外,银行和其他承诺人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谁的钱进谁的账户由谁控制,银行很难干涉或监督。此外,一些当事人还同意存储专用账户。如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存储专用账户,则没有监督和责任。承诺人不应被判为第二债务人。不得将其视为担保人,并根据连带责任担保判断其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有了责任,很多人会更加小心,害怕不小心有什么责任,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只要没有违法犯罪,一般连带债务的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没有影响。

二、法人和股东的区别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责;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但是公司法人是组织,不具有生命。
三、挂名公司法人如何免责
公司法人是根本就不能够免去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谓的公司法人免责协议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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