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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是同一个人吗?

发布时间 : 2023-06-14 02:06:25 浏览 946次

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人,法人是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行使权力,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当有一些超越权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按照规定承担责任,法人是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是同一个人吗?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法定代表人不能产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任命或者企业权力机构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可以有多个法定代表人,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权力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而是对法人的直接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不需要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当登记的事项之一,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应当具有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具有的条件:

1.成立的方式以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4.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健全的财会制度。

《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被抵押破产后法人怎么办

企业破产前抵押资产处理方式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做了明确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所谓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