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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 : 2023.07.07 13:00:09 浏览 369

对于申请专利的人,在研究发明专利后,申请后,将进入宣传阶段,此时其他人也可以看到,那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发明定义如下:“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提到的技术解决方案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些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不需要成型产品或实际应用程序,但必须是实用的,也就是说,根据您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您可以实现您的发明目的。在此前提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当广泛。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受保护的范围。其他的,只要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内。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外,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主要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4、动植物品种;

5、通过原子核转换获得的物质。

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可以看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不保护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材料更换、系统、部分医疗器械、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从申请日起计算,只要按时缴纳年费,可达20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因此,对于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更长的保护时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本条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2、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允许权利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张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比,说明书和附图只有从属地位,不能仅仅作为保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录,结合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用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和专利审查档案来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语言有特别定义的,从其特别定义。如果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可以结合参考书、教科书和其他知名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进行解释。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法及其等同的实施方法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

人民法院不支持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但未记录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将其纳入侵犯专利权纠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4、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此外,法院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即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发明创造,已经过了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审查委员会宣布无效,或者被专利权人放弃。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二、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可见,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该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发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须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是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是准许的。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相对于权利要求的内容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另外,法院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三、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是什么意思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改或提出分案申请时,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6、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发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所要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8、是否符合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被文件时,则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同时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性。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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