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 : 2024-11-01 11:35:00 浏览 615次
1.凡是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记,以及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方条之三所禁用的标记不得用作商标或其他组成部分:2.纯由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或一般的名称组成者,或者带有易于使公众发生错误的字样不得用于商标标记;

3.由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质量或产品成分的字样组成的不得用于商标标记。请商标注册的部门,既可以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商业法院商标注册处提交这就方便了公众。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对外国人则规定只能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同时还必须选择一个在法国境内的通讯地址及指定一名在法国的代理人方可为之。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期满前可以续展,每一次续展期为十年,续展次数无限制。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贸易活动中必须使用所谓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也包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合同或者是许可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而且应该是独立合同。与其他企业的合同有连带关系。集体商标不得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作转让、租让。不得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标的。商标法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定,其惩罚是严厉的,比如
①对伪造或者冒用属于别人的商标者,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贴有伪造或冒用商标的产品者,或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贴有此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者处以500法郎至50法的金或处8个月至3年的监禁,或并处。
②对未制造注册商标,但制作商标的伪造品以欺骗买主或使用仿造商标者,故意用带有说明物品的性质、质量、成份、种类或产地的任何注册商标以欺骗买主者处5百至1万法郎的罚金,或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权者,除受惩罚之外,还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参加法院、工商联合会、农会和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的权利。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尼斯协定》两个国际条约。法国商标法由于实行注册制度,同时规定商标获得注册后还必须使用,这就使得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可以对全国范围内正在使用的商标进行管理,既便于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提供意见,又便于在形式审奎中拒绝核准相同的商减少商标冲突,减轻法院处理商标纠纷案件的工作量。由于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一些短期经营,并不希望建立信誉的商品,可以不注册,而主管商标的部门也不必去掌握这部分商标。法国商标法受到一些国家的赞誉,比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士等国就是比照该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制订的。英国,也提出要改革现行商标法,便于掌握了解全国的商标情况。德国普克兰学会专利研究所的贝尔教授(FriedrichkarlBeier)1975年曾在《国际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上著文指出,法国现行商标法解决了多年来以使用获得商标权所产生的冲突问题,成为许多国家的模式.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科尼什教授(W,R,C-sh)在1981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一书中也认为:法国商标制度是一个最新的发展,它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与英国商标制度完全不同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法商标法在资本主义国家是获得一定盛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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