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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德国专利时不属于受保护的对象

发布时间 : 2024-11-06 08:08:00 浏览 922次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在德国,对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分别立法的,即:专利法:Patentgesetz(PatG)实用新型法:Gebrauchsmustergesetz(GebrMG)外观设计法:Designgesetz(DesignG)

申请德国专利时不属于受保护的对象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负责授权和管理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设有办公室。

对于申请德国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要求,和中国的规定差不多。德国专利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但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发明。

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或产品组成部分的二维或三维外观,包括形状、颜色、线条、轮廓、材质等。但是,以下各项不属于受保护的对象:纯粹的科学发现;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美学创造;

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法、方案以及规则;

计算机软件;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或外观设计,比如酷刑工具、非法赌博设备等;

植物或动物品种;

对人体以及对其构成元素的纯粹发现,包括基因测序等;

克隆人的方法;

修改人类种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人类胚胎商业或工业利用的方法;

可能导致动物痛苦却对人类无任何实质疗效的修改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方法及诊断方法;

不当使用国徽和其他公共标志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