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特殊权力的异议
发布时间 : 2024-10-29 00:00:00 浏览 190次
即使已被认定,但后来又失去了原有的市场,消费者也不再认同,这样的驰名商标就毫无实际意义。

专家们认为,商标驰名与否应由市场来决定认定只不过是强化了某些厂家在市场上的地位而已。
权无限制地从注册类别扩大到其它非注册类别服务商标和防御商标之后原来已经注册在案和驰名商标同名的商标怎么办?统统退出市场、统统更名、统统撒销?如果这样,商标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款肯定不会允许。
定标准也有异议。
国内市场占有率为准,国际上原已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会认为不妥当。
国际认定为标准,那么,在某一国却鲜为人知,难道也要按要求保护?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法律背景、社会习惯、心里因素并不一样,不可能强求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仍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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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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