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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的功能性认定

发布时间 : 2025-01-16 06:20:00 浏览 200次

对颜色商标进行功能性限制,主要在于防止企业对本应处于公共领域内具有功能性的商品颜色的独占。EP规定颜色本身可能具有功能性,只要该颜色产生了实用或功能性的优点。特定颜色对于商品的目的和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响到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则被认为具有实用功能性。wens-Coring案中法院通过Morton-Norwich四要素因素来认定商品特征是否具有功能性。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或主张表明申请注册的粉色违反了Morton-Norwich四要素,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他竞争者没有可以替代的颜色使用;反之,如果一种任意的颜色设计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或者其他企业已经采用了大量的颜色设计,法院会将其视为该颜色本质上不具备功能性的初步证据。公众在玻璃纤维绝缘体上使用粉色既不会阻碍竞争,也不会使商标所有人从商品中取得任何实质性价值。

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的功能性认定

从各国颜色商标保护立法和实践来看,颜色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实用功能性:

第一,颜色能够传递公认的信息。一种颜色具有普遍承认的含义则具有功能性,例如,黄色和桔色被普遍适用于安全标记,红色则经常被使用在灾难警告标记上,绿色经常作为环保标记使用。

第二,颜色可能提供特定的技术效果。颜色可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不论是化学方式还是物理方式),从而可以提高商品的功能性或耐用性。太阳能商品的黑色有助于吸收热能,建筑绝缘材料的银白色有助于反光、隔热,安全物品上的亮橙色、黄色更容易吸引人的注意力。PerrisCorp案中法院认为外科绷带的粉色具有功能性,因为该颜色同高加索人种的皮肤颜色非常相近;OrangeCommunications案中法院指出,公用电话及电话亭的黄色和橙色被认为具有功能性,因为一旦紧急情况发生这些颜色在任何灯光条件下都更醒目。

第三,颜色有助于商品的使用。颜色方便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和利用,那么具有功能性,例如以颜色区分不同质量或数量的同类商品。nwood案中Ives公司分别以蓝色和红色生产和销售200毫克和400毫克的抗血栓胶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胶囊的颜色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选出正确的药品,还能够帮助医生确定哪些药物过量。r-AmChemical案中法院认为用于氮肥的蓝色有助于确定混合肥料中的成分,法院还注意到业界往往采用蓝色来标识氮元素,农用化肥市场中蓝色也常常被用以标识化肥中的氮。

第四,颜色能够影响商品的质量。特定颜色的使用可以改善商品的质量。alifornia案中法院认为黑色用于饮料瓶具有功能性,因为黑色可以起到避光的作用使得瓶内的饮料保持新鲜,同时黑色使消费者肉眼看不见瓶子内的饮料中果汁与果肉之间的分离,从而不会使消费者看到觉得倒胃口。

第五,颜色能够影响商品的成本。一种颜色对于制造和使用而言更加经济,也可以被认为具有功能性。某种颜色可能是商品制造过程的自然副商品,如果对商品的自然颜色进行商标保护,其他竞争者则需要增加生产成本在商品上使用其他颜色,例如,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曾拒绝在药品上注册白色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