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之依据国际公约给予保护
发布时间 : 2025-02-22 03:48:00 浏览 199次
中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施行,当年的法律和相应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并无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但是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在中国生效。
另外,中国于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据此,对于外国驰名商标,在当时的中国可以直接适用《巴黎公约》给予保护。
实践中也是如此操作的。
1987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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