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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竞争利益的协调平衡应成为完善商标国际立法的主旨

发布时间 : 2025-03-07 06:20:00 浏览 174次

1948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通过的《哈瓦那宪章》是各国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国际竞争政策的第一次尝试。国经社理事会于1951年起草了国际反垄断法协议草案,并为进行反垄断实际调查成立了临时专门委员会限制性商业做法临时委员会”。

各国竞争利益的协调平衡应成为完善商标国际立法的主旨

1953年该临时专门委员会发表了《联合国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公约草案》,该公约是联合国尝试协调国际竞争政策的第一份完整的成文建议。商标立法应与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合作相协调,使商标国际保护致力于减少贸易壁垒,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增加消费者福利,实现南北国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说,商标国际立法的发展并不意味着片面追求商标保护水平的单向提高,而是应综合考虑各国的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水平。商标保护完全封闭竞争的入口时,过高程度的保护意味着对消费者更高的价格和社会更昂贵的反竞争损失。商标法所要实现的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商标国际立法中,如果不结合竞争政策片面追求商标权保护的髙标准化,将使商标国际保护沦为发达国家攫取发展中国家发展利益的手段,使商标保护偏离制度设计的本旨。政策视野下考察商标国际立法的完善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标国际公约对商标权的保护本身应服务于国际竞争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二是,在商标领域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应成为国际竞争立法规制的对象。